裁判文书详情

阮某某与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维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7463元,支付工程余款164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评估费8582元,上述合计234216元。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费3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3762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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