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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海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海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一审中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未作出处理,程序违法。为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龙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原交纳的二审上诉费4000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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