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佐能、曾**、谭**、曾东南、闵**与被告湖南**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佘佐能、曾**、谭**、曾东南、闵**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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