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佘佐能、曾**、谭**、曾东南、闵**与湖南省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佐能、曾**、谭**、曾东南、闵**与被告湖南**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佘佐能、曾**、谭**、曾东南、闵**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