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汕尾**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办事处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汕尾**民法院以(2015)汕城法执字第120号立案执行。现汕尾**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办事处属行政机关,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办事处属于汕尾**民法院辖区的行政机关,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以本辖区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其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或指定执行。”的规定,汕尾**民法院将该案报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汕城法执字第120号]由本院执行。
汕尾**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