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广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全诉被告广东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全的委托代理人曾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全诉称:原告带组承包被告位于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厂房室内、楼梯贴大理石工程。经结算,从2012年2月26日起至同年6月9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49580元,并立下一份《装修工工资结算单》交原告收执。之后,被告没有支付工资款给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付清工资款149580元给原告。

被告金*公司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建被告位于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厂房室内、楼梯贴大理石工程。2012年6月9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由被告立下一份《装修工工资结算单》交原告收执。被告在《装修工工资结算单》中确认了2012年2月26日至同年6月9日期间,其尚欠原告工程款149580元。之后,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在承建工程期间未取得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厂房室内、楼梯装修工程,与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未取得相关的建筑施工资质,其与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鉴于原、被告对工程款已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9580元未支付,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4958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金**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49580元给原告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