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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郁南县公路改造指挥部、郁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荣诉被告郁南县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郁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7年1月6日原告以阳江市江**公司名义与郁南县公路改造指挥部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云苍线部分路段。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39043元及利息1419517.71元。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9043元及利息1419517.71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陈*荣诉郁南县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郁南县人民政府欠其工程款,其起诉时提交了承诺书、协议书、云苍线(郁南段)公路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后向本院邮寄阳江市**程公司的证明(为复印件),原告提交的材料证实郁南县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与阳江市**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为郁南县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与阳江市**程公司,合同的效力只涉及到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原告陈*荣不是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原告陈*荣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浮**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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