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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中国**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X诉被告中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元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6月5日原告周XX与被告中国**限公司连铝项目部签订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程量,2011年5月至7月原告同被告连铝项目部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并与2012年7月5日向被告中国二**程公司提交了完税发票。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11万元,剩余33000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于2013年1月9日状诉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被告对给付工程款数额及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限公司欠原告周XX工程款33万元,被告自2013年3月份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工程款3.3万元,至付清。被告如按月支付不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6717元,减半收取3358.5元,保全费2326元,合计5684.5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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