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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范*里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范*里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范**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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