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林**与被告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林**于2015年9月21日以尚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林**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林**、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