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三亚市**民委员会封塘第二村民小组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原审被告三亚市**民委员会封塘第二村民小组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接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依时交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明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