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终字第737号
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维持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u0026ldquo;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u0026rdquo;;二、变更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损失共计69932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69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u0026ldquo;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69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陈**于2015年11月24日当庭向张**支付赔偿款45000元。
本院认为
三、在被执行人陈**按上述第二项按期足额支付后,申请执行人张**自愿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陈**要求给付的权利。u0026rdquo;2015年11月24日,陈**向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支付赔偿款4500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737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