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夹江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张**在2014年11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夹江县**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违约金35000元,共计2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5元,由原告夹江县**责任公司自愿承担;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5000元(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四川省乐**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向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张**除登记有住宅一套和门市一间(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对该住宅和门市已进行查封)及土地一宗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住宅和门市在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的地址和在夹江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地址系同一的证据,本院也未查找到两地址系同一的证据,不能确定系同一房屋,所以现暂不能对张**所有的住宅和门市进行评估拍卖程序。2015年11月23日,本院查封了张**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日,将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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