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光友与黄*、罗*、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光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罗*、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罗*、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黄*所有的川QExxxxx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黄*保管,对被查封财产不得擅自转移、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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