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处于政策调整关停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