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狄**、罗**与被执行人罗*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狄**、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罗*在书楼镇人民政府的移民补偿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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