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蓬**民法院申请执行刘*缴纳罚金一案,蓬**民法院(2014)蓬溪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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