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常宁市松柏镇朱陂村新凤村民小组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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