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全与杨*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杨**,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2015年3月24日,本院收到杨**、杨*全诉杨*富的起诉状,2015年4月29日补正完毕。起诉人杨**、杨*全请求法院判决杨*富立即将下寨沟边土面积三分之二返还给起诉人,停止侵害二起诉人使用该地的合法权利;判决杨*富立即返还二起诉人该土地的补偿款1320.60元,并由杨*富承担诉讼费。

起诉状称:起诉人杨**、杨*全与杨*富三人之父杨*发于1998年召集子女将自己承包、享有使用权的所有土地(包括自留地)、林地以及房屋等进行分割,由杨**、杨*全与杨*富及其兄杨*超、杨*华五人进行耕种并看管,1999年,杨*发去世后,由杨**、杨*全与杨*富及其兄杨*超、杨*华五人遵照1998年其父的分割遗言对土地(包括自留地)、林地以及房屋进行耕种、看管。其中本案起诉人与杨*富产生争议的、位于本村某某组下寨沟边土属于杨*发承包土地时的自留地,在1998年其父杨*发对家庭内部分家时就明确该宗土地分给起诉人杨**、杨*全与杨*富三人耕种,三人平均分配该土地,即每人享有该宗土地三分之一的使用权。随后,起诉人杨**、杨*全外出务工,杨*富就将起诉人的份额全部耕种。起诉人务工回来后让杨*富返还属于起诉人份额的土地,遭到杨*富的拒绝,杨*富称该土地的使用权全部属于自己,并强行耕种。起诉人迫于无奈,请求村委会以及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但多次协调解决未果。2014年12月22日某某镇人民政府下达该案不由政府受理的决定书。此外,杨*富于2014年3月19日领取了该宗土地补偿款共计1980.90元后,未将该款按比例分配给起诉人。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起诉人杨**、杨*全与杨*富三人争议主要涉及诉求中所称的“下寨沟边土”使用分配以及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争议的实质是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起诉人杨**、杨*全与杨*富的争议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之规定,起诉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强、杨*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