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与资**桥砖瓦用页岩矿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资中罗*与被告资中县熊桥砖瓦用页岩矿其他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资中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中县熊桥砖瓦用页岩矿支付9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中县熊桥砖瓦用页岩矿在2015年4月14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90000元,执行费12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资中县熊桥砖瓦用页岩矿的合伙人刘**、刘**、李*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41600元、被执行人李*成的银行存款43000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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