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吴**、侯**、冯*、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五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9719.97元,诉讼费3734元,执行费2146元,共计155599.97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王**银行账户。现查明,五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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