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未能按期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康*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息给付义务,经郭**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166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因长期在外而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法查询了其银行存款情况,向其母亲及邻居进行了询问了解,并委托陇南市**院执行局对其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近年来因长期治病和对承包的工程管理不善而亏损使其负债累累,名下的鹏**司也因身体原因无力经营而倒闭,并欠有房租及其他租赁费用数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因长期治病致使其负责累累,经查明暂无能力执行本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4)康*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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