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曹*、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曹*、李*、曹*、第三人阜阳市**有限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用传票传唤原告蔡**分别于2015年5月7日上午9时和2015年6月4日下午3时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届时原告未到庭开庭。经向原告了解,其称委托了律师到庭,但本院未收到原告委托律师出庭的委托书,亦未有其委托的律师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