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江苏**份有限公司、东台**限公司、李**、周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通知其预交后(其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李**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刘**、杨*与吴**、俞**、杨*及张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乘锦江、刘**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孔**、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胡**、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孔**与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沭阳银**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周**与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