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东台**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江苏**份有限公司、东台**限公司、李**、周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通知其预交后(其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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