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董**、董*昊诉被告于永兵、高将、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董*、董**、董*昊应当预交而未全部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董*、董**、董*昊预交,原告董*、董**、董*昊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董*、董**、董**先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董*、董**、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