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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限公司与朱*、南京阿**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奔**司与朱*、阿**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日,申请再审人奔**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奔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本案诉争事实认定有误,不应按照财产案件计算收费,其裁定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实现,故请求法院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朱*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阿**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按相关规定按财产标准通知奔**司补交诉讼费用,奔**司未能按期补交诉讼费用,应承担法律后果。原审依法裁定奔**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奔**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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