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黄**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4025元,经本院催缴后,原告黄**仍未补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50元,已缴40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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