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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罗*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椒南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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