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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甲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丁**、张*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丁*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丁**、张*自愿登记结婚十余年,且生育有女儿,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丁**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证据证实,对其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丁**主张的女儿抚养问题,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不准原告丁**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丁**已预交),由原告丁**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丁*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丁*甲与张*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丁*乙。婚前丁*甲对张*缺少了解,婚后发现张*有晚上外出上街恶习,规劝其在家带小孩反而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丁*甲不服,上诉要求与张*离婚,小孩丁*乙抚养权归丁*甲,由张*负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张*答辩称:丁*甲与张*结婚十三年,双方相互体贴,夫妻感情很好,只是近来丁*甲身体方面出现状况,经常出现一些幻觉,说话离谱。张*要陪丁*甲去医院看病,其也不去。张*从没有做过对不起丁*甲的事。女儿长到八岁,一直带在身边,女儿八岁后张*才到弟弟的店里打工赚钱,每天很忙,根本没有什么时间逛街。张*与丁*甲没有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张*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张*结婚已有十余年,且共同养育了女儿丁*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丁**虽提出离婚诉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子女健康成长,原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只要丁**、张*彼此关心、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上诉人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丁*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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