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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李*甲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甲、被上诉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方*与被告李*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现随被告李*甲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生育女儿李*乙,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偶尔发生争吵,系夫妻间正常的情形,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原告方*认为被告李*甲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方*要求离婚的理由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方*提出的抚养女儿方面的诉讼请求,因以离婚为前提,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期望原、被告在以后的相处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与扶持,多一份理解与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生活。被告李*甲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与被告李*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方*已预付),由原告方*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没有把传票等法律文书有效送达。2015年7月4日,被上诉人在椒北法庭起诉上诉人诉请离婚、财产分割等,2015年8月6日上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椒北法庭法官主持下,形成了初步的调解笔录。但不知为何,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住址从椒江区前所街道妥桥村56号变更成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406号,但上诉人户籍地址是在椒江区纬五路135号,长期住在开发区碧海明珠小区南区警务室,且居住在那里已经一年以上。但为什么椒北法庭的案子怎么突然之间变更到椒**院民一庭了?直到2015年10月10日上午才回到单位,突然间天降下来一份法院判决书。后询问父母,才知道有人把什么材料扔在父母的家里,但一直没有告诉上诉人。一审送达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传票等法律文书不能视为有效送达。二、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重大诉讼权利,且对重要的民事权利和重大法益造成伤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综上,请求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方*答辩称:一、由于代理人的疏忽,将案子起诉到椒北法庭。因为上诉人的户籍本身在椒江区,不属于椒北法庭的范围。二、椒**院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时,多次打电话给上诉人,但上诉人一直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采取回避的态度。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程序违法,但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上诉人地址,一审依法将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至该地址,因该地址系上诉人单位,故在上诉人单位同事与其沟通后,将相关的法律文书留在上诉人单位,后因故上诉人单位人员将该法律文书送回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上诉人的父亲签收并无不妥。基于此,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程序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李*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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