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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为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起诉称:原、被告是同村人,在三十多年前举行了民间婚礼,但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陈*乙(已成年)。原、被告性格脾气不合,在家庭琐事中容易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无和好可能性。原、被告已分居十多年,现起诉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何*在庭审中答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很少争吵,只有在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时才有过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原告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双方有和好可能。二、原、被告婚后建有两间四层房屋和两间三层楼房,被告为建房负债8万元,假如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陈*甲与被告何*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5年举行了民间婚礼,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陈*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有所冷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黄岩区**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年月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护好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陈**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甲与被告何*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民法院确认,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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