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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为与被告牟*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牟**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无争议:

一、结婚时间: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二、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牟*乙;

三、影响感情情形:原告称被告赌博,被告承认曾赌博;

四、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形:婚生女现随被告一起生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婚生女牟*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其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女儿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以600元/月为宜。原告依法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被告应予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牟*甲离婚。

二、婚生女牟*乙由被告牟*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原告张*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月。支付方式:2015年11月、12月的抚养费1200元,原告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女儿牟*乙能独立生活止,原告张*于每年4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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