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为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长子杨**于年月日出生,次子杨*于年月日出生,均已成人。因被告沉迷赌博,造成两人意见不合。因追债的人到家逼债,原告多次被迫为被告偿还债务,已心灰意冷。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杨*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杨**,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二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存在赌博的陋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以及双方和好的可能性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交纳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