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为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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