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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白水洋镇原双楼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取名王*乙,今年23周岁,已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叫王*丙,今年13周岁,在大田中学读初一。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不思上进,以赌博为业。原告劝说开始,被告虚言以对,但仍屡劝不改。后来原告劝说,被告即对原告施暴力殴打。长此以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渐渐破裂。近来原告为摆脱因被告赌博而输钱而落下的家庭贫穷,与大女儿一道道云南开店,谁知道被告跟到云南不务正业仍整天与老乡及当地人赌博,欠下赌债无数,借债累累,其中竟向当地人借有二十万元高利贷。原告小店被当地人整日催债无法经营。原告与女儿两人随时有被催债人侵害的危险。至此,原告再也无法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被告以赌博为由,到处借高利贷行赌,不顾家庭人员死活,不顾原告规劝,并以暴力相向,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决原告张*与被告王*甲离婚;2、婚生女儿王*丙判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答辩称:1、对两个婚生女儿的出生日期以及结婚登记的时间没有异议。2、不同意离婚。3、如果离婚,小孩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4、本被告五年之前赌博赌过,现在已经没有赌博了。5、我没有殴打过原告,只有原告骂我的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和被告王*甲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王*乙,现已独立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王*丙,现就读于大田中学,日常生活由原告张*母亲照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打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欠条两张并不能单独证明被告赌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体谅、相互照顾、相互扶持,共同克服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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