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考虑家庭子女实际情况,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陈*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于某甲(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甲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