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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考虑家庭子女实际情况,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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