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诉请判决与王*离婚,并抚养婚生子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2015年12月2日催告后,原告亦仍然无法提供被告王*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