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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于2015年12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为苏**。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徐某某在小孩出生后不久即外出打工,双方已有两年多未见面。故现苏*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女苏**由苏*某抚养,不要求徐某某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徐某某书面答辩称:我与原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原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无奈离家出走外出务工,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因本人目前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苏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苏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苏某某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苏某某与徐某某为合法夫妻关系;

三、户口簿复印件一组,证明婚生女苏**的出生日期姓名等项;

四、证明一份,证明徐某某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徐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

对于苏某某所举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与原件核对无误,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四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徐某某书面答辩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苏某某与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为苏某甲,现随苏某某生活。徐某某自2013年10月份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某某向法院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某与徐某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理解、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致徐某某从2013年10月份左右即离家,至今未归。徐某某书面答辩称夫妻双方确分居已满两年,同意离婚。故对苏*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苏*某抚养教育婚生女苏*甲的请求,徐某某表示无异议。因婚生女苏*甲一直随苏*某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继续维持现在的抚养状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由于苏*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徐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苏*甲由原告苏*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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