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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