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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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