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栗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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