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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