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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被告孔*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孔*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对被告孔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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