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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