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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