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此案,原告张*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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