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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由于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女儿张*甲,2006年10月9日生育儿子张*乙。在2007年原告检查发现自己患有精神病。开始治疗,但被告一直外出打工,对原告不管不问,更不支付医疗费,并且被告的父母嫌弃原告,将原告赶出家门,无奈回到娘家居住生活。原告因治疗支付大量医疗费,欠下外债。被告至今仍未回过家,更没有支付医疗费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联系到被告,两人已分居生活多年,现在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现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张*乙、张*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被告张*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女儿张*甲,2006年10月9日生育儿子张*乙,现子女均随被告及被告家人生活。2007年原告检查发现自己患有精神病,原告在治疗疾病期间,被告一直外出打工,对原告不管不问,不支付医疗费。现原告一直居住其娘家生活。被告之姐姐证明被告张*外出已经3年多,家人不知被告张*的去向,致使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诉讼中,由于被告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张*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被告张*已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原被告双方应互相尊重,互尽夫妻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注重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2007年原告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病后,被告外出打工不回,对原告不管不问,更是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身患疾病,且原被告在分居生活期间,子女一直随被告及被告家人生活,应继续由被告及被告家人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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