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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