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海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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