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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