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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